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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新聞 山東省高院以故意傷害罪改判于歡有期徒刑五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新聞內容

                   聊城市檢察院指控于歡犯故意傷害罪,向聊城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對于歡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歡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5月20日召開庭前會議,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訴人于歡的父母于西明、蘇銀霞兩次向吳學占、趙榮榮借款共計1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蘇銀霞先后償還184.8萬元。其間,因于西明、蘇銀霞未如約還款,吳學占、趙榮榮指使他人采取在蘇銀霞公司院內支鍋做飯、強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債。2016年4月14日16時后,趙榮榮先后糾集郭彥剛、杜志浩等十余人到蘇銀霞公司討債。當日21時53分,杜志浩等人在該公司接待室內以辱罵、彈煙頭、裸露下體等方式侮辱蘇銀霞,并以拍打面頰、揪抓頭發、按壓肩部等肢體動作侵犯于歡人身權利。當日22時22分,杜志浩等人阻攔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的于歡、蘇銀霞,并采取卡于歡項部等方式,將于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于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一刀,致杜志浩死亡,郭彥剛、嚴建軍重傷,程學賀輕傷。

                      山東省高級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上訴人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于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后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鑒于于歡的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于歡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于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于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于歡的犯罪行為給上訴人杜洪章等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建軍、程學賀造成的物質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原判認定于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案情簡介

                法院簡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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